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推行基本药品零差率的工作意见
(扬府发〔2008〕1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市社区卫生服务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引导城市居民“小病进社区,康复回社区”,切实提高社区首诊率,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市政府决定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推行基本药品零差率,社区基本医疗服务以配供价格统一使用基本药品,具体工作意见如下。
一、总体目标
到2010年底,在扬州市区和县(市)城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面推行基本药品零差率;参加医疗保险的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就诊的门诊医药费用比在三级医院就诊低50%左右,住院医药费用个人自付比例比二、三级医院分别低15%以上、25%以上;力争城市居民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就诊率达到50%以上。
二、适用范围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居民,凭参保证明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住院、进行康复治疗时,均可享受基本药品零差率待遇,按配供价格获得合理用量的基本药品。
三、实施步骤
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原则,分三阶段推行基本药品零差率:第一阶段,2008年9月底前,在广陵区曲江、东关、汶河、文峰、湾头、汤汪,维扬区双桥、梅岭等8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基本药品零差率试点,邗江区自行选择1-2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同步进行试点。第二阶段,2009年底前,在市区建城区范围内所有已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公办社区卫生服务站全面推行基本药品零差率。第三阶段,2010年底前,在宝应、高邮、江都、仪征等4县(市)城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面推行基本药品零差率。
四、运行管理
1、确定首诊单位。城市居民享受基本药品零差率待遇前应持有效证明自主选定首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在该中心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形成首诊契约关系。因住所变化等实际确需变更首诊单位的,应同时办理健康档案转移等手续。
2、选定零差率药品。市卫生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居民健康和社区卫生服务的实际,从《江苏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医疗用药目录》中首批选定360种基本药品,作为扬州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零差率药品。零差率药品目录应根据实际变化和服务需要定期进行合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