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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1个子女或合法收养1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政策由市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二)特别扶助标准。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自2008年开始,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特别扶助金,直至其亡故或伤病残子女康复。各区、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提高特别扶助金标准。对于同时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对象,其特别扶助金按就高标准发放,不得重复享受。在核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时,特别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取得特别扶助金的“五保户”,不影响其原有待遇。
  (三)特别扶助经费来源。特别扶助经费由省和区、县(市)财政共同负担,在省定最低发放扶助标准内(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每人每月给予不低于150元的特别扶助金;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每人每月给予不低于120元的特别扶助金),其负担比例按省有关政策执行;超过省定最低发放扶助标准以上部分的扶助经费,由各区、县(市)财政自行负担。
  三、基本原则
  (一)统一政策,严格控制。特别扶助对象的范围和确认条件严格按照省有关政策执行,特别扶助金不得低于市定最低标准,以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三)直接补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发放渠道直接发放到人,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特别扶助金。
  (四)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制订配套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特别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五)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把实施特别扶助制度与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以及开展“生育关怀”等活动结合起来,形成扶贫济困的良好社会风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特别扶助制度的组织实施由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与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相结合。各区、县(市)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建立经常性的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确保特别扶助制度落到实处。
  (二)明确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实施特别扶助制度的各项工作。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政策解释、数据汇总、建立相关数据库和信息监控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编制特别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建立特别扶助资金财政专户,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委托发放机构负责将特别扶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到人。公安、卫生部门和残联要配合做好特别扶助对象确认过程中的相关工作。劳动保障、民政部门要配合做好特别扶助制度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的衔接工作。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和社会影响力。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对特别扶助对象确认、资金配套、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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