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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8〕32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杭州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市人口计生委 市财政局 二○○八年九月五日)

  为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以下简称特别扶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有效遏止了人口过快增长,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历史性转变,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作出了突出贡献。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特殊群体,需要社会的广泛关爱和扶助。建立特别扶助制度,是完善和发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共建共享“生活品质之城”的具体实践。实施特别扶助制度,有利于缓解特殊计划生育家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精神上获得慰藉,生活上得到帮助;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更好地体现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理念;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率先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因此,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特别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把这件事关广大群众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的大事落到实处。
  二、主要内容
  特别扶助制度是为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所制订的一项基本制度。
  (一)特别扶助对象。具有杭州市户籍的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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