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完善古籍保护制度。建立《扬州市珍贵古籍名录》,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择优申报省级、国家级珍贵古籍名录。加强对珍贵古籍的重点保护,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名录的古籍,收藏单位应根据有关标准和要求,完善保护措施,切实做好保护工作。各县(市、区)可相应建立珍贵古籍名录,并采取措施,进行有效保护。
3、改善古籍保护条件。按照《图书馆古籍特藏书库基本要求》,建设一批古籍标准书库,改善古籍保管条件,完善安全措施,保障古籍安全。古籍收藏或善本数量达到一定标准的单位要完善古籍专用书库、配备专门机构和人员、落实保护专项经费和制度,积极申报国家、省和市古籍重点保护单位。
4、加快古籍修复工作。各古籍收藏单位要建立修复档案,按照《古籍修复技术规范与质量要求》对古籍进行修复,确保修复质量;要优先修复破损的古籍文献,重点抓好列入国家级、省级珍贵古籍名录和濒危古籍的修复工作;要积极运用现代技术,充分吸收国际先进技术和经验,提高古籍修复水平;要积极采用缩微技术复制、抢救珍贵古籍。
5、加强古籍整理、研究和利用。建立全市古籍数字资源库。利用现代印刷技术,推进古籍影印出版工作。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古籍资源,为公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文献服务,发挥古籍在学术研究和文化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古籍保护工作的推进措施
1、建立古籍保护工作组织机构。成立扬州市古籍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市古籍保护工作的领导;由市政府分管市长担任组长,市发展改革、财政、教育、科技、民族宗教、新闻出版、文物、文化、档案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定期研究、协调古籍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适时成立扬州市市古籍保护中心,挂靠在市图书馆。
2、增加对古籍保护的财政投入。市和各县(市、区)财政对古籍普查、修复、出版等工作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并列入财政预算。要制定鼓励政策,吸纳社会资金参与、支持古籍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
3、加强古籍保护队伍和能力建设。古籍保护相关单位要制定措施,多渠道、分层次培养古籍保护人才和古籍修复人才;切实加强对古籍保护工作人员在职培训。要积极参与地区间古籍保护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古籍保护的业务水平。
4、加强古籍保护宣传和市场监管。各级各类图书馆要积极开拓文化教育功能,通过讲座、展览、培训、研讨等形式宣传古籍保护知识,促进古籍利用和文化传播。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加大对古籍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普及保护知识,展示保护成果,培养公众的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古籍的良好氛围。有关部门要依法规范古籍市场流通和经营行为,加强古籍销售、拍卖行为的审核备案工作,严厉打击盗窃、走私古籍的违法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