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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
(扬府办发〔2008〕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古代文献典籍是人类文明的重要记录,是极为宝贵的精神财富。有着两千五百年建城史的扬州,至今保存的古代文献典籍有25万册之多,其中包括善本459部4835册,在全省、全国都占有一定份额。保护、研究并利用好这些古籍,是传承历史,建设文明新扬州的重要基础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85号)的要求,结合扬州的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古籍保护工作的基本思路和总体目标
  1、基本思路。加强对全市古籍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古籍保护制度,提高全社会古籍保护意识,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依法保护、科学保护的原则,正确处理古籍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充分发挥古籍在传承民族文化、建设文化扬州中的重要作用。
  2、总体目标。用2-3年时间,科学、有效地推进全市的古籍保护工作,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古籍保护工作体系;全面实施国家“中华古籍保护计划”和“十一五”国家古籍整理重点图书出版规划,对全市所有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和教育、宗教、民族、文物等部门的古籍收藏和保护状况进行普查,建立全市古籍联合目录和古籍数字资源库;建立并实行古籍分级保护制度,公布《扬州市珍贵古籍名录》;推进古籍书库的标准化建设,创建一批“省级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培养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古籍保护专业人员,加强古籍修复工作。
  二、古籍保护工作的重点内容
  1、开展古籍普查登记。用2-3年时间,对全市古籍文献进行普查登记,全面了解和掌握各级各类图书馆、博物馆等单位及民间所藏书籍情况,其中2008年重点普查一、二级古籍,建立全市古籍登记制度,做好普查试点工作;2009年,完成二级以下古籍的普查;2010年,汇总普查成果。普查登记的古籍要详细清点、认真整理、科学编目,并依据《古籍定级标准》进行定级。普查登记的具体工作在市文化局领导下,由市图书馆组织实施,并负责汇总普查成果,建立全市古籍联合目录,各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图书馆负责做好本地区的古籍普查登记工作;教育、宗教、民族、文物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本系统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可委托市、县(市、区)图书馆统一进行普查登记;鼓励将民间收藏的古籍在当地图书馆登记、定级、著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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