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提高职工购房的补贴标准。对住房面积未达标的机关老职工(1998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本意见颁发后,购房时一次性货币补贴标准由2004年的450元/㎡调整到800元/㎡,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不变。各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参照执行。
(三)进一步减轻居民购房的契税负担。对于含阁楼的住房,阁楼以下房屋建筑面积未达到144平方米的,契税按2%征收。
五、进一步优化促进房地产业投资开发的政策措施
(一)切实降低企业的用地成本和开发成本。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根据地块成交总价款及前期开发成本,合理确定土地出让金首付比例和土地出让金分期付款的次数。出让金达1亿元及以上的,可按30%的比例首付;5000万元-1亿元的,可按40%的比例首付;5000万元以下的,仍按50%的比例首付。将土地交付之日或土地具备交付条件的国土部门通知时间,作为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将房屋交付使用之日,作为次月调减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依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未出售房产的建筑面积比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规范土地供应管理和基础设施配套标准。认真落实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项目的投资强度、容积率要求、开竣工时限、配套设施建设标准等条件,并加大跟踪管理监察力度。建立健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和处置力度。供水、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积极做好配套服务,认真履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工程承建等合同,不得无故增加既定工程造价或发生拖延施工周期行为。供电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不指定施工单位、不指定设计单位、不指定设备供应商的“三不指定”规定,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市物价、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市供电部门承建项目的价格检查、费用审计,对国有企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进行项目审计,对民营企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抽查审计,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三)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和不合理收费。认真清理涉及房地产开发的各项行政审批事项,对于确需保留的审批项目要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认真清理国家和省、市各项收费政策,规范住房建设和消费环节的收费行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收费项目,有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收取;对于行政事业性重复收费,坚决予以取消。要清理房屋交易环节中的各种不合理收费,杜绝以各种形式出现的搭车收费,切实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对涉及住房建设、消费的各类收费要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坚决取消不合理的收费。市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单位未经开发企业同意,不得强行征收用户开户费用等。对违反规定征收或变相征收以及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