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交通局印发《关于四局机构升格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杭交发〔2008〕181号)
港航局、公路局、运管局、车管局:
《关于四局机构升格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的指导意见》已经市交通局党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交通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八日
关于四局机构升格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的指导意见
港航局、公路局、运管局、车管局机构升格科级干部的选拔是全面加强交通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环节,涉及面广、关注度高,对整个交通事业发展和交通基层基础建设具有重大的影响。
一、基本方法
(一)制定 “三定”方案。
四局应分别按照市交通局《关于杭州市港航管理局机构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杭交发〔2008〕128号)、《关于杭州市公路管理局机构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杭交发〔2008〕127号)、《关于杭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机构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杭交发〔2008〕129号)、《关于杭州市机动车服务管理局机构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杭交发〔2008〕126号)制定 “三定”细化方案。
1、细化职能。对批准的内设机构、下设机构的职能进行细化,明确承担的具体工作任务。
2、定编定员。按照批准的单位人员编制数,重新分配内设机构和下设机构的人员编制,使其与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内设机构、下设机构人员编制数一般应在5人以上。
3、规范机构。规范内设机构、下设机构的机构设置。四局机关的内设机构不再设置工作机构;下设机构机关可设立党政、业务、对外服务等综合管理层次,但不作为一级机构。综合管理层次按以下原则设置:控编人数10-20人的设1个,20-30人的设2个,30人以上的设3个。基层站所(队)按实际工作需要设置。
4、确定领导职数。对领导职数实行限额管理。内设机构、下设机构的领导职数,一般设一至两职,人数较多的下设机构可设三至四职。下设机构党政领导暂不分设。经批准的副科级职数主要用于基层站所(队)、下设机构中的综合管理层次。副科级职数按一站(所、室、中队)一职控制。副科级职数一般不能用于四局机关,对确因工作需要且在基层任职满两年的副科级干部,在职数限额内经市局同意可带职调整至四局机关任中层助理职务,但人数不能超过内设机构数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