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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新余市人民政府令
(第11号)


  《新余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08年8月27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李安泽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新余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按照《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新余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㈠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㈡编制全市财政预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㈢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业规划;

  ㈣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㈤制定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生态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城市建设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㈥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㈦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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