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建立孔目江水质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制度,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提高执法力度和效率。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与保护
第十条 孔目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如下范围划定:
㈠自取水点起算,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和取水点一侧的滩地以及迎水面堤脚向背水面延伸100米的陆域为一级保护区(以下简称一级保护区);
㈡自一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3000米的水域和取水点一侧的滩地以及迎水面堤脚向背水面延伸100米的陆域为二级保护区(以下简称二级保护区);
㈢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范围外的孔目江流域为准保护区(以下简称准保护区)。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对划定的孔目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定地理界线,并设置标志。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损坏孔目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
第十二条 孔目江水质,必须达到国家《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28-2002)的Ⅱ类标准,力争达到Ⅰ类标准。
第十三条 在准保护区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㈠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㈡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
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和农村生活垃圾及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㈣在主干流、支流两岸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㈤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㈥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㈦在主干流、支流两岸挖设渗坑或利用渗井、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