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府令
(第10号)
《新余市孔目江水质保护办法》已经2008年8月4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李安泽
二○○八年八月十三日
新余市孔目江水质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孔目江水质保护,保障全市人民生活饮用水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江西省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孔目江流域(指发源于分宜县双林镇、洞村乡,流经渝水区欧里镇、观巢镇和仰天岗管理委员会仰天岗办事处的河道,包括主源头、主干流及其两岸各1000米内的陆地、支流及其源头、水库、山塘、沟渠等,以下同)的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水质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孔目江水质保护坚持下列原则:
㈠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㈡统一管理、综合治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
㈢严格控制新污染,谁污染,谁负责治理。
第四条 孔目江水质保护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监察机关负责本办法规定的责任追究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孔目江流域内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将孔目江水质保护的工作实绩,作为对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孔目江流域内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每年至少一次向上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报告水质保护情况。
市有关部门(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孔目江水质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孔目江水质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㈡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孔目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监测工作,做好孔目江流域规划和水资源调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