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三分之二(含)以上评委认为不通过的,应对其作废标处理。
1.承诺的质量检验标准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2.生产措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3.关键工程技术方案不可行;
4.施工业绩、履约信誉证明材料存在虚假。
第十五条 若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则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第四章 综合评价
第十六条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或最低评标价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对通过资格审查、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后评标价得分前5名的投标文件,按其评标价得分和信誉得分之和(保留两位小数)作为综合评分值,按综合评分值由高到低的顺序(分值相同时,评标价低者优先)排序;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依次推荐前1-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第十七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按以下程序评分:
(一)确定评标基准价
所有在投标控制价(含)以下的被宣读的投标价去掉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基准价。
(二)综合评分
本项目按投标人评标价和信誉二大部分进行评分,投标人评标价95分,企业资质与信誉5分。
具体评分内容及分值如下:
1.评标价(95分)
投标人评标价得分的计算(保留两位小数):
(1)投标人的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92分;
(2)投标人的评标价低于评标基准价的,在评标基准价至评标基准价的97%(含)之间,每下浮一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3分;在评标基准价的97%以下,从95分起,每下浮一个百分点扣1分;
(3)投标人的评标价高于评标基准价的,从92分起,每上浮一个百分点扣1.2分。
2.企业资质与信誉(5分)
(1)施工企业主项资质为招标同类工程资质的得3分,增项资质为招标同类工程资质的得2分;
(2)近3年内(自 年 月 日来)完成类似养护工程施工,经当地市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鉴定为优良工程的,每个加0.5分,最多加1分;
(3)投标人按省交通厅要求在浙江交通网上完整地填报了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施工企业信息资料,并同意向社会公开的,加1分;
(4)近1年内(自 年 月 日以来),在招投标活动中,有围标、串标、低价抢标、弄虚作假、随意放弃中标行为被省级或以上单位(部门)书面通报,未被限制投标但在处罚期内的,隐瞒不报的扣2分,如实填报的扣1分;
(5)近1年内(自 年 月 日以来),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过质量事故被省级或以上单位(部门)书面通报, 隐瞒不报的扣2分,如实填报的扣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