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限。
(八)工程质量目标必须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九)投标人提交的调价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如有):
1.必须附有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
2.调价函及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逐页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亲笔签字;
3.必须声明哪个报价是最终报价;
4.只能有一次调价。
(十)一份投标文件中应只有一个投标报价,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十一)评标价通过评审。
1.招标人开标宣布的投标人报价,当以数字表示的金额与文字表示的金额有差异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经投标人确认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终报价即为投标人的评标价。
2.投标人开标时确认的最终报价,经评标委员会校核,若有算术上和累加运算上的差错,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投标人的最终投标价(文字表示的金额)一经开标宣布,无论何种原因,不准修正;
(2)当算术性差错绝对值累计在1%投标价以内时,在投标价不变和注意报价平衡的前提下,允许投标人对相关单价、合价、总额价和暂定金(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修正;
(3)当算术性差错绝对值累计在1%投标价(含)以上时,则为无效标;
(4)要求投标人对上述处理结果进行书面确认。若投标人不接受,则其投标文件不通过评审。
3.评标委员会对报价各细目单价构成和各章合计价构成是否合理,有无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评审。
4.投标人的报价应在招标人设定的投标控制价(含)以内,投标价超出招标人控制价的,视为超出招标人的支付能力,作废标处理。
5.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如最低报价与次低报价相差10%(含)以上时,最低报价将视为低于成本价竞标,作废标处理。
(十二)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三分之二(含)以上评标委员会认为其存有重大偏差的,应对其作废标处理。
第十四条 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还应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从合同条件、技术能力以及投标人以往施工履约信誉等方面进行详细评审,并按通过或不通过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价。
(一)对合同条件进行详细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不得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2.投标人不得增加业主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3.投标人不得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4.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不得提出异议;
5.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不得含有欺诈行为;
6.投标人不得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投标文件如有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三分之二(含)以上评委认为属重大偏差的,应对其作废标处理。
(二)对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以往施工履约信誉方面进行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