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或最低评标价法)。
第五条 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受(市交通局(委)或市港航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评标组织及职责
第六条 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人和从(省或市)水运工程招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人)共 人组成,负责本项目的评标工作。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开始工作之前应由评标委员会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代表中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协调、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开展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开展评标工作前应进行合理分工,对每一份投标文件的评审至少应有两位评委对其交叉审查。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认真审核投标文件信息和资料,全面评审在评审范围内的投标文件;
(二)否决不合格投标或界定废标;
(三)推荐中标候选人1-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四)建议是否重新招标;
(五)完成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
第三章 评审程序和内容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开始评标工作之前,必须首先认真研读招标文件,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数据和评标工作所需的各种表格,协助评标委员会了解和熟悉招标项目的如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规模、标准和工程特点;
(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办法;
(三)招标文件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及其它与评标有关的内容。
第十条 评审范围确定
所有在投标控制价(含)以下的被宣读的投标人按评标价得分由高到低排序。
评标范围为评标委员会对每个合同段投标人按评标价得分由高到低取前5名进行资格审查、初步评审、详细评审,每个程序始终限定为前5名(有效投标人数量充足),若评审过程中有废标的,按评标价得分排序先后依次递补,直至产生5名通过资格审查、初步评审、详细评审的有效投标人。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
第二阶段 初步评审;
第三阶段 详细评审。
第十二条 资格审查
(一)符合性审查
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主要条件:
1.投标人企业资质等级应与本工程规模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