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并报相应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可保留意见,但应以书面方式在评标报告中阐述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应在当地政府规定的网站和交通网站上对评标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应在3天以上。评标结果经公示后,按权限报相应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评标、开标期间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和其它利益。
第六章 合同签订
第三十三条 港航养护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以及有效的补充文件和信函签订。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招标人不得要求中标人改变中标价签订合同。
第三十四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港航管理机构应当监督港航养护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履约,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市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在每年初,将全面核实的辖区内前一年度养护工程施工单位的履约情况和养护经费的支付情况报省港航管理局备案。对港航养护工程履约情况较差的单位和对拖欠养护工程经费的情况,由省港航管理局进行全省通报。
第三十五条 签订养护工程承包合同的同时,应签订廉政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和安全生产合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
养护工程施工资格后审招标评标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工作,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订本评标办法。
第二条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三条 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和投标人串联,不得泄露与评标活动有关的一切情况,不得索贿受贿,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任何活动。评标期间投标人不得进入评标地点和评标人员住地干扰评委和评标工作,不得采用行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公正评标,否则该投标人的投标将视作无效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