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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港航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召开标前会;
  (六)开标;
  (七)评标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八)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并报相应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九)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与中标人签订港航养护工程项目合同。
  第十四条 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采用无标底招标的,应设定投标控制价上限。
  第十五条 港航养护工程招标,具备条件的应进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统一招投标交易场所进行招标。
  第十六条 招标人不得规避招标,不得对投标人实行歧视政策,不得实行地方保护和暗箱操作。评标阶段的有关活动均应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章 招标文件

  第十七条 港航养护工程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包括项目名称、合同段划分、资质条件、购买招标文件、递交投标文件、开标的时间和地点等。
  (二)投标须知:包括项目概况、资金来源、工期要求、报价编制、招标程序和有关规定、评标办法等。
  (三)合同条款:包括合同文件格式、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等。
  合同条款应全面、正确地阐述合同双方相互的权力和义务关系,主要内容包括承发包形式、付款和结算办法、索赔、工期要求、质量要求、施工安全措施、解决变更的方式、主要材料供应方式和价格、验收以及违约责任等。
  (四)技术文件:包括应采用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名称、技术要求、养护工程项目特殊要求、计量与支付规则、质量标准与验收等。
  (五)投标书格式及附表:投标书应包括投标人投标标段或工程投标价、工期、投标文件有效期等;附表主要包括投标人组织机构及人员表、参加工程任职主要人员简历表、投入工程的主要机械设备表等。
  (六)工程量清单。
  (七)评标方法:包括评标、定标原则等。
  第十八条 招标人如需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澄清等局部修正时,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日期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补充说明、勘误、澄清、局部修正等,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章 投标

  第十九条 投标人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任何说明函件应经单位盖章及法人代表或有效授权代理人签字,并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送达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的地点。
  第二十条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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