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等技术文件的能力;
(三)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定标的能力。
第六条 参加港航养护工程项目投标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类、级别的从业资质。
第七条 港航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港航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标
第八条 港航养护工程招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资金已落实;
(二)养护方案或设计文件已完成并通过审查;
(三)招标人已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施工规范编制完成项目招标文件;
(四)项目招标文件已报相应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骨干航道经常性养护工程可按整条线路或者分段招标方式进行招标。全航区经常性养护工程可采取按整条线路或航区捆绑的方式进行招标。养护单项工程以项目为单位进行招标,严禁将项目化整为零。
经常性养护工程招标合同期可为一至三年。
第十条 港航养护工程招标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并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应当在当地政府规定的网站和交通网站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邀请招标邀请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个: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它情形。
第十二条 因突发事件、紧急抢险或战备需要而安排的特殊港航养护工程项目经批准可采取指定养护工程施工单位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港航养护工程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应报相应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二)编制招标文件,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还应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报相应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发布招标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如采用资格预审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经批准后直接发出投标邀请;
(四)发售招标文件,如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应先进行资格预审并将结果报相应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然后向资格预审合格者发售招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