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港航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交〔2008〕235号)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
现将《浙江省港航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告知省港航局。
附件:养护工程施工资格后审招标评标办法
浙江省交通厅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浙江省港航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港航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港航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养护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投资额度在50万元(含)以上的港航养护工程(包括经常性养护工程、养护单项工程),必须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实行招标。其余养护工程具备招标条件的,可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实行招标。
第三条 港航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 港航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人负责,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港航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指导,具体行政监督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或港航管理机构负责。
(一)行政监督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定,制订、完善港航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或细则;
2、审查和核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和签订的合同协议;
3、依法加强对招标项目建设程序和招标程序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
4、依法指导、监督港航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并受理、办理、处理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的投诉举报,总结交流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经验。
(二)具体权限划分
骨干航道经常性养护工程由市级港航管理机构组织招标,其行政监督管理由同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全航区经常性养护工程和养护单项工程,由县级港航管理机构组织招标的,其行政监督管理由市级港航管理机构负责;由市级港航管理机构组织招标的,其行政监督管理由同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四自”航道养护工程由经营业主组织招标,其行政监督管理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 招标人可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如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