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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普通发票即开即奖管理暂行办法(2008修订)

  第三十条 纳税人不得开具奖区、密码区已刮开或奖区、密码区覆盖不完整的有奖发票。作废发票不得刮开奖区,不得参与即开即奖兑奖。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开具发票之前刮开或将作废发票刮开奖区的,税务机关将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从重处理。
  第三十二条 消费者将单笔消费金额人为化整为零、故意要求开具多张小面额发票的,纳税人有权拒绝。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应妥善保管发票。发票遗失的,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公告声明作废。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领购、使用、开具、保管、缴销有奖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兑奖税务机关在兑奖过程中发现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或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发票违法违章情况的,应留存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交由发票领购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应移交稽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获取奖金的,除收回所得奖金外,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有奖发票系统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有奖发票管理相关系统由苏州市地方税务局信息管理处负责维护、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局征管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及系统操作规程,进行普通发票即开即奖布奖、印制系统操作,做好相关操作人员用户口令的管理及系统相关数据的维护、保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兑奖部门应做好兑奖操作人员用户口令的管理,防止误操作和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三十九条 兑奖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系统兑奖操作。
  第四十条 兑奖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奖发票发售、验旧、缴销、核销信息输入省局征管系统。

第八章 有奖发票宣传

  第四十一条 普通发票即开即奖管理的宣传由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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