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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普通发票即开即奖管理暂行办法(2008修订)

  2、中奖人应于有奖发票开具之日起30日内(兑奖截止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持完整有奖发票的发票联、兑奖联原件办理兑奖手续。单张发票中奖金额100元(不含)以上的,还需提供以下附报资料:
  1)中奖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中奖人为单位的,应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单位有效证明
  3)中奖人因故不能亲自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代领人需提供委托书原件,代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逾期未兑奖的视为自动放弃兑奖,不再办理。
  4、兑奖部门受理中奖人(或代领人)兑奖申请时,应审核中奖信息的真实有效性、中奖人(或代领人)取得发票的合法性,并查验附报资料是否齐全。
  5、兑奖部门应对符合兑奖条件的中奖人当场兑付奖金,并办理以下手续:
  1)进行系统维护,出具《有奖发票奖金签收单》。
  2)有奖发票发票联、兑奖联原件骑缝处加盖“奖金已兑”印章。
  3)留存兑奖联及附报资料。
  4)支付中奖金额。中奖人为个人且单张发票中奖金额超过800元的,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出具完税凭证。
  5)中奖人(代领人)在《有奖发票奖金签收单》上签收。
  6、兑奖部门兑付奖金由主管领导事后集中核批。
  (二)即开即奖单张发票中奖金额在100元(含)以下的,兑奖部门可委托纳税人代为兑付,中奖人可在消费现场当场兑奖。
  1、税务机关许可纳税人领购有奖发票的,应与纳税人签订《有奖发票代兑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凡在本市领购并使用有奖发票的纳税人,均应为自己合法开具的、单张发票中奖金额100元(含)以下的有效有奖发票向中奖人即时兑付奖金。
  3、中奖人可凭完整有奖发票的发票联、兑奖联原件当场向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兑现。
  4、纳税人代兑时,应于《有奖发票即开即奖兑奖登记表》登记发票代码、号码、密码、开具金额及兑奖日期等,并由中奖人签署中奖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有效证件号码等内容。
  5、纳税人应按中奖金额向中奖人兑付奖金,并妥善留存兑奖联,返还中奖人发票联。
  第十八条 有奖发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兑奖:
  (一)私自印制、伪造、变造的发票或非法取得的发票;
  (二)发票票面严重破损,无法辨认票面内容的发票;
  (三)涂改或剪接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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