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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人民政府2008年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一)重点工作与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满分为70分。以市政府与各目标管理单位签订的《目标任务责任书》为考核内容,各单项目标任务所占分值另行下达。
  (二)共性工作目标任务6项,满分为17分。其中市政府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4分,信息工作 1分,市长热线电话办理2分,市长批示件办理2分,人大议案(建议)、政协提案办理4分,信访工作4分。
  (三)市政府领导评议10分。
  (四)市政府副秘书长评议3分。
  第十三条 站前区管委会考核分值分配:
  (一)重点工作与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满分为80分。以市政府与站前区管委会签订的《目标任务责任书》为考核内容。各单项目标任务所占分值另行下达。
  (二)共性工作目标任务3项,满分为7分。其中市政府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3分,信访工作2分,信息及市长热线电话和市长批示件办理2分。
  (三)市政府领导评议10分。
  (四)市政府副秘书长评议3分。
  第十四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考核分值分配:
  (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满分为55分。以市政府与各目标管理单位签订的《目标任务责任书》为考核内容,各单项目标任务所占分值另行下达。
  (二)共性目标任务9项,满分为32分。其中作风建设5分,民意测评4分,招商引资5分,窗口建设5分,信访工作3分,上级交办工作完成情况和市政府重要督办事项办理3分,信息工作 1分,市长热线电话和市长批示件办理2分,人大议案(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各2分。
  (三)市政府领导评议10分。
  (四)市政府副秘书长评议3分。
  第十五条 中央、省垂直管理单位考核分值分配:
  (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满分为55分。以市政府与各目标管理单位签订的《目标任务协议书》为考核内容,各单项目标任务所占分值另行下达。
  (二)共性目标任务9项,满分为32分。其中作风建设5分,民意测评5分,招商引资5分,窗口建设5分,信访工作1分,市政府交办工作完成情况和重要督办事项办理6分,信息工作 1分,市长热线电话和市长批示件办理2分,人大议案(建议)、政协提案办理2分。
  (三)市政府领导评议10分。
  (四)市政府副秘书长评议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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