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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人民政府2008年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督办室可不定期对某单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开展督查。
  督查情况作为年终考核评分参考依据之一。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包括共性目标、重点工作、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
  共性目标:市政府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信息工作、市长热线电话和市长批示件办理、人大议案(建议)办理、政协提案办理、信访工作等。
  重点工作:根据市政府工作重点,并结合各县区、管委会的工作重点,由市政府确定下达,包括园区建设、经济强镇建设、小城镇建设、重点项目、房地产开发等内容。
  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总收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农民人均纯收入、旅游经济、农业农村经济、外贸进出口、招商引资、环境保护、扩大就业和社会保障、教育事业、公共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
  第八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垂直管理单位考核内容包括共性目标任务和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共性目标任务:包括作风建设、民意测评、招商引资、窗口建设、信访工作、上级交办工作完成情况和市政府重要督办事项办理、信息工作、市长热线电话办理、人大议案(建议)办理、政协提案办理等。
  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由市政府确定下达。

第三章 目标确定

  第九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据市人代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当年主要工作目标,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全年工作目标任务,内容包括重点工作安排与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经市直相关部门初审,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审定后下达。
  第十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依据市人代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当年主要工作目标,结合各单位工作职能,提出全年工作目标任务,经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审定后下达。
  第十一条 中央、省垂直管理单位根据上级主管单位的工作要求,结合池州实际,以体现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原则,提出本单位全年工作目标任务,经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审定后下达。

第四章 分值分配

  第十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管委会考核分值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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