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资金)兴办的宾馆、酒楼、招待所、培训(会议、艺术、体育)中心、咨询服务部(中心)、内部商店等各种经济实体,根据具体情况划转移交。
3、凡利用经营性用房、其他闲置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等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的,须进行专项审计,根据审计结果另作移交安排。
4、利用经营性用房、其他闲置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等与外单位或开发商签订合作开发(经营)项目的,按规定的时限将合作开发(经营)合同(协议)移交,并提供有关书面说明,市国资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办理各项合同(协议)的变更或续签手续。
5、凡利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干部职工集资兴建的经营性房产,视资产核查和产权界定的具体情况研究确定划转移交意见。
6、国有资产在建工程,视具体情况研究确定划转移交意见。
7、凡有负债的国有资产,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审计,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备案,所有债务不作移交,仍由原单位承担。
8、在移交国有资产时,须提供资产的清单、图纸、合同、协议及权属证明;属经济实体的,提供该实体的性质、人数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证书的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每个单位都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电子和纸质档案进行移交。
9、国有资产划转移交时限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移交通知书为准,移交国有资产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派人监督。
(三)权证过户
国有资产移交后,凭其土地使用证、房屋权属证和国资委产权划拨文件及相关材料,以市国资公司或市城投公司名义重新登记、申办或变更,市财政、工商、税务、建设、国土、房管、审计、消防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在规定的时间内,认真做好各种权证的办理工作。权证办理的具体办法如下:
1、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经营性用房和其他闲置房产、土地使用权等权属已作登记的,直接变更登记。
2、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经营性用房和其他闲置房产、土地使用权等权属尚未进行登记的,由原单位提供规划、用地和建设或接受、沿用、购买等批准文件、证书及其他所有相关资料,以市国资公司或市城投公司的名义进行初始登记;不能提供上述相关资料的,凭市政府文件办理初始登记。
3、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经营性用房和其他闲置房产、土地使用权等权属不清的,需进行产权界定后,由有关部门进行确认,并按确认结果处理。
4、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和国有股权,向市国资公司移交并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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