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土地使用权属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及构筑物的建设方式是与其它单位合作建设或与所属职工集资建设的,根据有关法律、政策及上级有关资产清查的要求确定各自权属。
(4)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闲置土地,按市政府最初划拨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确定权属。
(5)凡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使用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及构筑物,没有证明属其他单位或个人所有的,界定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2、土地使用权、房屋及构筑物权属属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清查基准日之前划转给下属单位的,如划转行为经市财政或国资部门审批同意,划转行为有效;如未经市财政或国资部门审批同意自行划转的,划转行为无效,仍界定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3、下属单位因机构改革和调整被撤并或变更隶属关系后,遗留给原主管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及构筑物,界定为原主管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现主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接转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及构筑物,界定为现主管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4、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权益,按以下办法界定权属:
(1)以各种形态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其原始投资及投资增值界定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2)凡国有资产投资收益留给被投资主体继续使用的,均属于再投入性质,其留用的收益及其应得的增值界定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3)用国有资产(含国有法人借贷资金)兼并、购买其他企业所取得的资产产权,界定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4)用国有资产(含国有法人借贷资金)兴办的经济组织,不论注册为国有、集体或其他经济性质,其原始投资形成的资产及收益界定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5、对一时难以确定其权属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及构筑物、对外投资产权,可先列作“待界定资产”,由现管理使用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继续管理使用,待相关部门作出产权界定和资产用途认定后,再按规定处理。
(二)划转移交
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市国资委负责办理产权无偿划转手续,市国资公司和市城投公司分别负责接收并进行统一经营管理。具体办法是:
1、非经营性资产、尚未租赁的经营性用房、其他闲置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按规定的时限进行产权划转移交;已租赁、合资、合作的经营性用房、 土地使用权和拥有的对外投资、国有股权,在按规定的时限进行划转移交的同时,变更原租赁或合资、合作合同(协议)。原租赁合同(协议)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不符合《
合同法》有关条款规定,或租金在同一地段比较明显偏低的,应解除原合同(协议),由市国资公司组织公开拍租或另行处理;未签订租赁合同(协议)的,由市国资公司重新拍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