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收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收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8〕61号)


市政府各部门: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收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九月十七日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收管理实施方案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宜发[2008]12号)精神,为确保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收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优化整合、分类经营、统一管理,建立新型国有资产运作和融资平台,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有效利用。
  二、清收管理范围和核定基准日
  (一)清收管理范围
  清收管理范围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1、经营性国有资产主要包括经营性用房、可经营性土地、其它经营性资产;使用国有资产(或资金)形成的对外投资和国有股权,开办的宾馆、酒楼、招待所、培训(会议、艺术、体育)中心、咨询服务部(中心)、内部商店等。
  2、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主要包括非经营性用房和非经营性土地。
  (二)核定基准日
  2008年6月30日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核定基准日。
  三、组织实施
  清收管理工作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收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由资产占有单位自行申报,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核查、汇总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一)产权界定
  1、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使用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及构筑物,权属不明确的按以下办法确定:
  (1)土地使用权属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但房屋及构筑物由下属单位投资建造,或土地使用权属下属单位但房屋及构筑物由其主管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投资建造,双方对土地使用权、房屋及构筑物权属作了具有法律效力约定的,按该约定处理;无法律效力约定的,原则上界定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2)土地使用权属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及构筑物的建设资金是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调拨性资金、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含借贷资金)的,界定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