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对象可自行选择定点医院进行治疗。手术治疗经费的结算,由民政部门牵头,协调卫生、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做好三项救助政策(城镇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民政大病医疗救助)的衔接。
三、工作流程
(一)宣传。省爱心基金会印制《爱心医疗救助彰显社会关爱》宣传单,由民政部门组织发至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张贴宣传。
(二)申请。患者由监护人陪同,于每周星期二和星期三(节日除外)到省爱心基金会提出医疗救助申请,并递交以下所有资料:申请救助书、乡镇(街道)出具的患者属城乡重点优抚对象家庭成员或城乡低保户家庭成员证明(经县级民政部门确认并加盖公章)、户口本、低保证或优抚证、城镇医保证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心脏彩超报告单、胸片、医院诊断书和二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
(三)受理。省爱心基金会工作人员受理申请时,了解有关情况,查验递交的资料。凡不属救助对象和救助病种的或资料不全和资料不属实的,一律不予受理。查验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并填写《爱心医疗救助审批登记表》,与监护人签订协议书,复印户口本、低保证或优抚证、城镇医保证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心脏彩超报告单、医院诊断书的有关页面,留存复印件(原件退回)、胸片、申请书和证明。
(四)初审。省爱心基金会组织胸科专家审验患者的病情资料,认定所患病种,提出治疗意见,确定治疗最高限价。
(五)审批。省爱心基金会于每月月初对申请救助的患者身份和病种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列为受助对象,向监护人寄送《爱心医疗救助手术治疗通知书》,同时将《爱心医疗救助手术治疗名单》寄送定点医院。
(六)入院。受助患者和监护人自行选择并联系定点医院,落实入院治疗时间。受助患者由监护人陪同,持《爱心医疗救助手术治疗通知书》、户口本、彩超报告单等病历资料,经医院联系人核对无误后,办理入院手续。
(七)治疗。定点医院根据术前检查,确定手术治疗病种,填写《爱心医疗救助手术治疗确认表》,签署手术治疗意见,经省爱心基金会审查同意后,实施手术治疗。
四、经费核销
(一)治疗经费票据资料的整理和寄送。救助对象出院后,省爱心基金会将及时把定点医院整理的治疗经费票据资料寄送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分发到县(市、区)民政局。
(二)治疗经费的核销会审。由县(市、区)民政局牵头,财政局、医保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相关人员参加,及时对救助对象的治疗经费进行联合会审。医保局负责审核城镇救助对象的治疗经费票据资料,核定医保报销资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负责审核农村救助对象的治疗经费票据资料,核定参合报销资金;民政局负责核定城乡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资金;财政局负责复核、认定医保和参合报销资金以及医疗救助资金的金额。会审人员在发票或发票复印件反面注明报销及救助金额,并加盖印章,填写《爱心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治疗经费会审核销统计表》(一式五份,会审单位和省爱心基金会各持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