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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十一五”消防发展规划》的通知

  (七)加大器材装备投入,确保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到国家标准,消防特勤训练和作战体系基本形成。
  (八)消防产业市场秩序规范、管理有力。
  (九)公安消防部队正规化建设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三、消防责任
  (一)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督查、考评、奖惩机制,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火灾预防、火灾扑救、抢险救援、消防队伍等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将消防安全责任分解到相关部门和单位,层层签订消防安全工作责任状,并督促落实。
  (二)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切实抓好建设工程防火设计、审核和验收,公共市政消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消防经费投入,消防宣传教育,火灾隐患整改,火灾事故查处等方面的工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三)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要严格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完善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四、健全机制
  (一)建立消防执业制度,发展消防中介服务。公安、劳动保障等部门要把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和维修保养、消防设备操作控制等特殊岗位纳入社会职业范畴,建立职业资格等级认定管理制度,并将职业资格等级与就业范围挂钩。建立各级消防执业培训机构,2008年年底前,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相关岗位要聘用消防执业人员;2010年底,80%以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相关岗位必须是消防执业人员。大力发展消防设计咨询、消防设施检测及维修保养、电气安全检测、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状况远程监控等消防中介服务,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服务水平和公信力。
  (二)建立稳定的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机制。高度重视消防事业发展,加大对消防事业的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条规定“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各级政府要按照《江西消防部队经费保障规定》,将本辖区消防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落实消防部队基本支出最低保障标准,并依据当地财政收入同步增长,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落实相应专项配套经费,保障消防部队完成灭火救援任务。社会各单位要落实消防设施建设、火灾隐患治理等必需资金,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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