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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项目招标应合理划分标段,其中大型水库项目1~3个,中型水库项目1~2个,重点小(1)型水库项目1个。
  (三)大中型水库项目招标申请报省级水工程招标办公室批准;重点小(1)型水库项目招标申请由市级水工程招标办公室批准。项目招标原则上委托具备乙级或乙级以上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
  (四)项目评标按江西省水利厅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执行。拦标价按《江西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赣水建管字[2006]242号)计算确定,其中原材料价格根据建设部门公布的指导价确定。
  (五)项目法人必须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复核,并报市级水工程招标办备案。项目法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和压低拦标价。
  (六)项目法人应将招标事项事先告知县级监察机关。县级监察机关对项目招标投标进行全过程监察。

第四章 建设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按照批准的建设项目,组织工程实施,落实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设计单位保障、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必须签订标准文本的合同,并严格兑现,确保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落实现场人员岗位责任制,法人代表和技术人员应常驻工地,法人代表不能常驻工地的,须委派代理人负责工地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在项目开工前应及时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施工图技术交底,施工图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审签后方可交付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建立会商协调制度,定期召开参建各方会商例会,及时解决有关技术和管理问题。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会同施工和监理单位制定并落实在建工程跨汛期度汛方案,报有管理权限的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应督促施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措施、配备专职安全员。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保证投标文件承诺的施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派驻到位,未经项目法人同意,不得更换或离岗;投标文件承诺的机械设备应全部到位,否则,项目法人应责令整改并停付工程款,直至终止施工合同。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材料。必须做到施工进度与隐蔽工程、质量评定等资料整编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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