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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阜政办秘〔2008〕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市政府决定在2007年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基础上,继续开展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这次清理以《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审批实施主体和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阜政办〔2008〕2号)中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为准,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新设定、取消、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均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清理。继续保留以及无须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可以不做清理。

  二、工作安排

  (一)自行清理阶段(8月11日-9月10日)。各有关部门要在2007年清理审核行政审批项目的基础上,对2008年1月21日之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新设定或决定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认真梳理,按照有利于发挥管理效力、提高行政效率的原则,提出取消、调整或增设的建议,并填写《拟取消、调整或增设行政审批项目意见表》(见附件),连同有关依据一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二)审核复核阶段(9月11日-9月30日)。市政府法制办对各部门报送的清理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三)审议公布(10月1日-10月15日)。市政府法制办将审核和处理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是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各部门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按照部署和要求,明确任务,狠抓落实。各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严格依法办事,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依法清理,严格审核。坚持合法、合理、效能、责任和监督的原则,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必须调整,新增设的项目,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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