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检查阶段
2009年1月至12月,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管线业主单位对本地区、本单位年度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市政府督查室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对重点地区整治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职责分工
输气管道占压隐患的整治措施主要分为三类:拆除建筑物、管道改线和暂时监控。拆除建筑物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管道业主单位配合;管道改线由管道业主单位负责、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配合;暂时监控主要由管线业主单位负责。
(一)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作为拆除工作的责任单位,对需要通过拆除建筑物来消除的占压隐患,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会同管道业主单位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分解任务,确定整治工作时间进度,提出具体整治措施,积极动员部署。已列为国家和市级挂牌督办重点安全隐患整治的渝北区、沙坪坝区、长寿区、大渡口区和江津区人民政府要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配合管线业主单位实施改线工作,会同管线业主单位研究企业与地方联治、联防、联护的工作机制,建立管道保护的长效工作机制。
(二)市规划局要会同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需要通过改线来消除安全隐患的,在管道走廊规划方面给予积极支持,配合清除一批危害严重的占压天然气管道的违章建(构)筑物。
(三)市安监局要组织区县(自治县)安监部门依法加强对天然气管道安全运行的监督检查,督促管线业主单位做好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订和警示标志的设置工作。
(四)市公安局要加强管线业主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指导,监督管线业主单位加强天然气管道技防、物防、人防措施。全力查处涉气违法犯罪案件,坚决打击涉气违法犯罪活动。
(五)市和区县(自治县)管线办要认真做好整治占压隐患的协调、指导工作。市管线办要督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线业主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整治工作,定期检查整治进展情况,汇总工作进度,通报工作情况。
(六)管线业主单位作为改线责任主体,对需要通过管道改线来消除的占压隐患,要制订具体实施方案,作出时间进度安排,及时完成改线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工作,办理相关手续,落实所需经费,抓紧组织实施。对暂时采取监控措施的占压隐患,要落实专人定期进行监控,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要制订相应预案。对需要通过拆除建筑物来消除的占压隐患,要积极配合和支持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做好拆除工作,并对拆迁所需费用进行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