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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2008〕96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淮北市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加快国土绿化进程,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安徽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适龄公民。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性11周岁至60周岁,女性11周岁至55周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当按照规定承担义务植树任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义务植树,是指法定的、无报酬的,在划定的场所为国家、集体植树、种花、种草或者进行其他绿化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地区的全民义务植树工作,其常设办事机构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

  在绿化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林业、建设、国土、房管、铁路、交通、水务、教育、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部门绿化分工负责制的规定抓好本系统的绿化工作。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义务植树规划,建立义务植树基地。市、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根据义务植树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

  第六条 义务植树按照下列规定组织实施:

  (一)市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驻淮单位的义务植树活动,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县(区)所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由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和从事其他工商经营者、劳动者,由当地街道办事处组织参加义务植树;农村义务植树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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