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流程方案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流程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九月十日
中卫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流程方案
一、总体时间安排
(一)制定规划(2008年7月-2009年2月)
按照《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编制纲要》的要求,由市政府组织,委托科研单位编制“创模”规划。经国家环保部或委托的所在省、自治区环保局(厅)组织评审,报请市人民政府正式批准实施,并上报国家环保部备案。
(二)正式申请(2009年3月)
市人民政府以正式文件向国家环保部提出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申请。
(三)组织实施(2009年3月-2011年10月)
依据“创模”规划组织实施“创模”工作。切实达到“创模”指标各项要求。定期向环保部报送“创模”动态信息。
(四)省级推荐(2011年11月)
市政府向国家环保部提出验收申请。自治区环保局对“创模”工作进行指导、审核,向国家环保部推荐。
(五)技术评估(2011年12月-2012年5月)
自治区环保局推荐,国家环保部进行技术评估,作为“创模”验收工作的重要依据。
(六)考核验收(2012年6月-2013年11月)
国家环保部组织考核验收。验收内容包括:1、听取市人民政府工作汇报和专题报告;2、对考核各项指标进行现场抽查;3、抽查“创模”技术报告、档案资料、原始记录,污染举报处理情况等;4、进行环境满意率的公众问卷调查;5、考核组向市人民政府反馈考核验收意见。
(七)通告公示(2013年11月以后)
通过考核验收,国家环保部将在网站、《中国环境报》和地方主要报纸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同时公开举报电话和信箱,接收来自公众的监督意见和情况反映。
(八)审议命名
国家环保部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城市进行审议,对通过审议的城市正式命名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