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本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本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九月十六日
中卫市本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依法处置国有资产,根据国务院《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家财政部《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
第三条 国有资产是指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资产资源的总和。包括企业国有资产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包括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一)无偿转让:是指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
(二)出售:是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
(三)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
(四)报废:是指国有资产已达到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经法定机构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的,予以产权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