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九月三日
中卫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职工生育和接受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要,根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及城区的生育保险工作。两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人口与计划生育、卫生、财政、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生育保险业务,其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保证及时为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兑现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利息;
(三)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生育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由市、县筹集。中央驻卫单位和自治区所属单位参加所在市、县的生育保险。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统一参保、统一缴费、统一管理,费率分别确定、基金分别列帐、保险待遇分别支付。
第七条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