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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二十六)严格控制使用农民集体土地的范围和规模。除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等三类用地可以使用农民集体土地外,不得批准其他项目使用农村集体土地。严禁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租)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建设。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要尽量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村内空闲地和闲置宅基地,不占或少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如使用已承包土地的,应当先征得承包方的同意,并经村民会议

  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等试点中,要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

  (二十七)稳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要在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原则下,采取鼓励措施,积极盘活农村建设用地,稳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提高农村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逐步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要以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居民点为重点,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拆强建。对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购买空闲住宅的,当地政府要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助。

  (二十八)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标准。各级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完善人均住宅面积等相关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控制农民超用地标准建房。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要逐步清理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不得再批准宅基地。

  (二十九)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调查。各地要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对三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实际状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摸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分布、面积、用途和权属。重点对各宗地是否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建设项目是否经合法审批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对清理出的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要根据现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分类处理。

  七、加强监督检查,全面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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