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试鸣放人民防空警报的通告
(乌政通[2008]17号)
为增强各族市民群众的国防观念和防灾自救意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关于印发〈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工作规定〉的通知》(国家人防办〔2007〕5号)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警报试鸣暂行规定》(新政发〔2005〕38号),市人民政府定于2008年9月18日在全市试鸣放人民防空警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警报鸣放起止时间
2008年9月18日上午12:00时(北京时间,下同)至12:19。
二、警报内容
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反复3次为一个周期(时间3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