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在九江投资的企业,按合同达产达标后,10年内税收地方所得部分每增加100万元奖励2万元。
第四十条 引资奖励。凡为九江引进外资(含市外资金、境外资金)项目牵线搭桥,并促成项目开业经营的境内外个人(不含公务员)、团体及中介组织均适用本奖励办法。
(一)引荐外资投向《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和《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项目,由受益财政按实际投入固定资产部分的5‰给予奖励(贷款除外),除房地产项目外的其它项目由受益财政按实际投入固定资产部分的2‰给予奖励(贷款除外);
(二)引荐外资投向《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和《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项目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由受益财政按实际投入固定资产部分(最多不超过注册资本)的6‰给予奖励(贷款除外);
(三)为工业园区引进社会资金和项目的单位或个人(不含公务员),在企业取得效益后,根据企业贡献大小,由受益财政按企业当年上缴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的5-8%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外商投资企业连续三年年实际纳税额达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企业当年实际纳税额达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受益财政另给企业法人代表按所纳税额地方所得部分的1%给予奖励。
第四十一条 实行“飞地”政策。按照合作双方开发协议,由我市各级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内,划出一定面积的土地,设立产业转移工业园区,由沿海地区政府、行业协会、企业负责依法组织投资、开发、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并按商定比例从当地财政受益年度起30年内进行利益分成,前10年按60%的比例奖励给投资方,后20年按40%的比例奖励给投资方。
第九章 其它
第四十二条 沿江六大板块工业区工业用电享受江西省工业园区“同网同价”优惠政策。
第四十三条 降低企业工业用水用电价格。对新增投资固定资产实际投入达1亿元人民币、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资源类、采选矿企业除外),自企业纳税额达上述规定标准年度起3年内,用水用电价格由受益财政分别补贴0.2元/吨和0.1元/千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