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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投资促进开放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第三十五条 工业园区内新办工业企业和工业技术改造的厂房、办公楼、食堂、员工宿舍及相关基础设施项目,依照有关规定免征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施工噪声排污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三十六条 经市政府批准的国标A级(含)以上(即运输型物流企业车辆吨位300吨以上、年货运收入3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道路运输站场和物流配送中心建设,依照有关规定减半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三十七条 企业办理土地、房产、设备等资产评估、环境评估,以及会计、公证、鉴证等中介服务业务,由企业自由选择有资质的机构,任何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指定和干涉。鼓励中介机构按最低标准收费。
  第三十八条 新办生产性企业自行解决污水处理并达到国家或地方标准的,免收污水处理费。

第八章 奖励措施

  第三十九条 企业升级奖励。
  (一)在九江投资的企业,产品创省著名商标和省名牌产品的,由受益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创国家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的,由受益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当年获多项奖励按最高单项标准奖励。
  (二)对新建立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省级和国家级实验室、技术中心的企业,经有关部门验收后,由受益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用于研发机构建设。
  (三)企业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四)对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论证(ISO9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危害分析与关键点控制体系认证(HACCP认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等论证的,体系有效运行1年以上,且无质量违法行为的企业,以及通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节能认证等产品认证,且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每通过一项,由受益财政一次奖励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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