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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投资促进开放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第六章 税收优惠

  第三十条 对新增投资固定资产达2000万元人民币、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资源类、采选矿企业除外),自企业纳税达上述规定标准年度起,其所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所得部分,由受益财政分别按下列情况奖励该企业用于扩大生产或技术进步:
  (一)一般性生产企业按第1年50%,第2年起按上年比例每年递减10%;投资本市石油化工业、船舶制造业、汽车电子业、纺织服装业、冶金建材业等主导产业的,按第1-3年50%,第4年起按上年比例每年递减10%;对省级科技部门(含)以上授予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生产中国名牌、国家出口名牌和江西省名牌、省级出口名牌(有效期内)的生产企业,自企业纳税年度起,第1年按80%,第2年起按上年奖励比例每年递减10%由受益财政奖励该企业用于扩大生产或技术进步。
  (二)对销售额达1000万元、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自企业纳税达50万元年度起,第1年按80%,第2年起按上年奖励比例每年递减15%由受益财政奖励该企业用于扩大生产或技术进步。
  第三十一条 对新增投资固定资产达2000万元人民币、年纳税100万元以上非生产性企业(房地产、基础设施除外),第1年按50%,第2年起按上年奖励比例每年递减10%由受益财政奖励该企业。
  第三十二条 对来我市投资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电力业、采掘业、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财税[2007]75号),可享受购进、自制、融资租赁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政策。

第七章 规费减免

  第三十三条 切实减轻企业规费负担。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服务性收费按低于标准的50%收取。
  第三十四条 对新办石油化工业、船舶汽车及其它制造业、电力能源业、纺织服装业、冶金建材业等主导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列入市以上重点工程的工业项目,除国家、省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规费以及证照工本费外,凡九江市政府有权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减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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