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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投资促进开放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第二十二条 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多形式、多渠道资金投资兴建工业标准厂房。土地出让价比照所在土地等别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执行;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市及市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厂区外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由政府承担;标准厂房出租所缴纳的税收及附加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3年内按不低于80%的比例由受益财政奖励给投资者;标准厂房第一次出售所缴纳的税收及附加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按不低于80%的比例由受益财政奖励给投资者。
  第二十三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需租用由政府建设的标准厂房的,根据投资额度和纳税额大小,可以减半收取租金直至零价使用。
  第二十四条 在园区和城镇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及建造标准厂房出租、仓储设施、物流、研发中心、企业孵化中心等功能性、基础性项目,且实际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均享受工业项目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鼓励企业在市区发展总部经济。在规划的总部经济区域内,按区域规划容积率,凡是达到20层、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的办公、研发场所,按中心城区国有土地最低出让价挂牌供地,可适量安排写字楼、宾馆、商场、金融机构。

第五章 劳动用工

  第二十六条 劳动保障、人事部门为在九江实际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免费发布用工信息,办理用工手续,在大型招聘会上免费提供招聘席位。实际投资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可免费帮助企业召开用工专场招聘会。
  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障部门为在九江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依托技工学校和培训机构免费提供校企合作和定单式、定向式培训。
  第二十八条 对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其他失业人员、进城登记求职农村劳动者,通过企业培训上岗就业,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一次性补贴企业200元/人。
  第二十九条 做好社会保险对接工作,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在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的前提下,为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在缴费基数、参保费率和缴费方式上提供优惠,企业可以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和职工可以自主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或低标准住院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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