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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投资促进开放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第十五条 鼓励、引导客商成立商会、行业协会,帮助支持商会、行业协会发展,对商会、行业协会的活动和基础设施建设予以扶持。

第四章 项目用地

  第十六条 凡在九江新办的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出让、转让、租赁和政府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营性项目用地、工业项目用地必须依法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对出让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继承或作为合作合资经营的折股投资。在新增企业的工业用地范围内,允许7%的工业用地用于建设企业行政办公和生活配套设施,按照工业用地价格供地。
  第十七条 对国家鼓励和符合产业政策的科技型、生态环保型或投资额1000万美元或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项目优先审批、优先供地,确保符合投资强度的需要;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为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原则上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对流通大市场建设按规划要求设定的仓储用地和产品加工场用地可以比照工业用地供地。
  第十八条 投资兴建港口、码头、能源、交通、水利、环保、社会福利等基础设施及公益事业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如需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证,可参照同级别工业项目基准地价评估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十九条 投资开发荒山、荒坡、荒地、荒滩(简称“四荒”)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的项目,所用“四荒”属于集体的可以租用,其价格由投资者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商定,使用期限最长可为30-50年;所用“四荒”属于国有的,可采用出让或租赁方式交付投资者使用。
  第二十条 确保项目用地需求。积极争取重大项目进入全省重点调度项目,争取使用省级重大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对投资项目大、市场前景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项目,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共青开发区每年从房地产经营性用地项目的土地出让金纯收益中,按不少于20%的比例安排用于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九江经济开发区按《关于举全市之力促进九江经济开发区跨越式发展的决定》(九字[2007]4号)执行。园区新增企业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的纯收益,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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