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6:
合肥市2008年度政务公开考核细则
为了促进全市各级政府及部门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各部门、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政务公开机构建设情况(10分)。
1、未设立本单位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主管部门及工作机构的,扣5分;
2、未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岗位统计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合公开办[2008]5号)落实人员的,扣5分。
(二)落实、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配套文件情况(15分)。
1、未认真贯彻、执行
《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的(以制定的文件为准),扣5分;
2、发生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政府信息以及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政府信息事件的,此大项不得分;
3、未在公文拟稿单中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的,扣5分;
4、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未明确本单位申请公开受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的,每项扣2分,扣完5分为止。
(三)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35分)。
1、对已编入政府信息公开网的单位机构领导及设置、本级文件、业务事项、工作动态和规划计划等政府信息发生变更,未在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的,每起扣1分,扣完10分为止;
2、业务事项等政府信息未按照《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规范〉的通知》(合公开办[2007]5号)的要求规范录入的,每起扣1份,扣完10分为止;
3、行政事项未按法制办梳理结果编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每少一项扣1分,扣完5分为止;
3、新产生的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未在20个工作日内公布在政府信息公开网上,且又未通过
《条例》规定的其他途径向社会公开的,每起扣2分,扣完10分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