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明电[2008]3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婴幼儿奶粉事件处置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明电〔2008〕17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会议,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对婴幼儿奶粉事件处置工作进行部署。各级、各部门迅速行动,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处置工作有序开展。为进一步做好处置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婴幼儿奶粉事件处置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婴幼儿奶粉事件处置工作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是对各级应对突发事件水平和执政能力的考验。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出发,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指示和讲话精神上来,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上来,讲政治、顾大局,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应对,妥善处置,确保全省经济社会形势平稳。各地、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把处置婴幼儿奶粉事件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亲自抓、负总责。各地都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及时妥善解决有关问题,积极稳妥地做好婴幼儿奶粉事件的处置工作。
二、全力救治患病婴幼儿,落实免费治疗政策。加强对患病婴幼儿特别是农村和边远地区患病婴幼儿的筛查。对因食用含有三聚氰胺婴幼儿奶粉患泌尿系统结石症的婴幼儿给予免费检查、治疗,务求使患病婴幼儿尽快恢复健康。免费治疗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预拨垫支。事件责任查明后,再按有关法律法规由责任企业赔付。卫生部门要统筹安排好医院检查力量,集中调集或购置B超等医疗设备,组织专家制定诊疗方案,加强技术指导,保证诊断检查和医疗救治的需要。
三、对奶制品进行全面检查。在对婴幼儿奶粉专项检查基础上,质监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各种奶制品的质量监督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奶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主动召回,各级工商部门负责组织全部下架、召回和封存,并全过程监管,防止被不法分子转移、销售。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企业负责按照原销售价格给予退货,并如实登记,退货损失由生产企业承担。对合格的奶制品允许继续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