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材料费标准的通知
(宁价费〔2008〕276号、宁财综〔2008〕687号)
南京市教育局,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
近年来,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方针,积极推进课程改革,提升办学内涵,强化实践教学,使学生的专业技能得到加强,为社会培养了大批实用型建设人才。但由于实习材料价格逐步上升等因素,致使学校实践性教学成本不断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学生专业技能的训练。为了积极发展我市中等职业教育,加强实用型人才的培养,现就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材料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习材料费标准:(见附表)
二、学校开设新的专业,消耗实习材料较多的,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另行核批。
三、五年制高职有关专业,前三年(按中等职业学校收取学费阶段)可收取实习材料费,后两年(按高等学校收取学费阶段)不得收取实习材料费。
四、学生离校到社会顶岗实习期间,学校不得收取实习材料费。
五、新的实习材料费标准从2008年秋季新学期开始执行。原在校生仍执行原收费标准。
六、有关学校应按要求做好收费公示,并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附表: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材料费标准
南京市物价局
南京市财政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材料费标准
单位:元/生.学期
标准
| 400元
| 350元
| 300元
| 250元
|
专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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