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土地资源市场配置机制。严格限定划拨用地范围,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可以继续划拨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包括配套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严禁借“乡镇企业”之名擅自扩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范围,违反国家工业用地出让最低限价政策和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严禁用地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圈占土地。
(三)完善建设用地储备制度。储备建设用地必须符合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现有未利用的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储备。要处理好土地产权、补偿安置等法律经济关系,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形成建设用地条件,缩短土地开发周期。土地前期开发要引入市场机制,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实施单位。经过前期开发的土地,依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出让。严禁未经拆迁安置补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等程序而直接供应土地。要落实土地储备资金来源,控制土地储备规模,确保土地储备资金专款专用。
(四)实施节约集约用地考核评价。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考核评价体系,实施对区域和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的系统化、定量化考核评价。区域考核评价工作实行上一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分级考核,考核结果定期公布。要把节约集约用地考核指标纳入各级政府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依据。从2008年起,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进行考核评估,并将考核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对经评估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开发区,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确需扩区的,可按国家规定的政策、权限和程序申请扩区。
(五)强化建设项目用地动态监管。建立健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供地计划、结果及实际开发利用情况等动态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要对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执行实施全程监管,禁止在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竣工期内批准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规划控制指标。对供少占多、供而不用以及非法改变用途与开发强度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六)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内容。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要抓紧完善建设项目用地检查核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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