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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管理。统筹协调、合理编制各类基础设施建设规划,避免盲目投资、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浪费土地资源。对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选址和用地规模,结合技术指标、经济指标和用地标准,充分论证,优化设计方案,并严格执行各类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定额标准。要采取先进节地技术、降低路基高度、提高桥隧比例等措施,降低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工程用地和取弃土用地规模,尽量减少占用耕地。

  (三)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城乡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省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城乡建设规划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尽快确定不同类型、规模的城镇及村庄人均用地、用地结构等城乡规划控制标准,合理确定各项建设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严格按标准进行各项城市基础设施和生态绿化建设。严禁规划建设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项目要优化设计,科学选址,严格按照建设规模、类别及相关控制指标等规定供应土地。

  (四)提高开发区及产业用地开发利用强度。开发区用地规模必须控制在经国家审核公告的范围内,严禁擅自扩大规模。要优化开发区用地布局和结构,统一规划建设各类基础设施,集中部署仓储、行政办公、居住等生产、生活配套设施。除旅游度假区外,各类开发区中生产性用地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开发区总用地规模的70%。鼓励社会资金和各类开发企业多渠道投资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引导中小项目企业租赁和购买。今后,投资额小于1000万元或者用地面积小于0.67公顷的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得单独供地,对行业无特殊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一般应建造3层以上多层厂房,引导轻纺服装、电子信息、现代服务业等适宜建多层厂房的产业发展楼宇经济,提高单位土地面积的投入产出水平。

  (五)严格执行各类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建设项目立项、用地预审和供地审批、规划设计、施工等环节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出台的各类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土地出让前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供应方案,明确容积率、绿地率和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一经确定,不得擅自调整。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要依据规定的行业、产业用地控制指标及单位面积的投资强度等,综合确定建设项目供地数量,合理确定出让土地的宗地规模。青岛市、济南市主城区房地产开发用地每宗地不得超过20公顷,其他省辖市主城区不得超过15公顷,其他地区不得超过10公顷;工业、教育、科技等项目用地范围内原则上不得建造成套职工住宅、宾馆和招待所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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