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
(鲁政发〔2008〕9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按照《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清形势,提高全社会节约集约用地意识
人多地少是我省的基本省情。至2007年底,全省耕地面积1.126亿亩,人均耕地面积1.21亩,有6个市、47个县人均耕地面积已逼近或低于联合国粮农组织确定的0.8亩警戒线。我省正处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时期,也是人口增长、城市化和工业化的高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对资源、特别是土地资源的需求增长,使得土地供需矛盾日趋尖锐。与东部沿海其他省份相比,我省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差距较大,地均城乡建设用地GDP、固定资产投资、实现财税收入均在一定程度上低于广东、浙江、福建、江苏等省份。从省内情况来看,在占全省建设用地总量50%左右的农村地区,由于人口迁移、出生率下降以及相关规划和政策不配套等因素,导致“空心村”现象严重,有大量的空闲房屋、闲置土地和废弃工矿用地得不到充分合理利用,节约集约用地存在较大潜力。因此,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认清形势,增强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感,从根本上转变工作思路,强化工作措施,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工作,努力走出一条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符合我省实际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新路子。
二、明确标准,从严控制各类建设用地规模
当前,要抓紧组织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工作,在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基础上,对全省各类建设用地的利用状况、利用强度、综合承载能力等进行全面调查和综合分析评价,制定切实可行的挖潜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计划与实施方案,明确低效利用土地和空闲、闲置土地的利用方向。普查评价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具体实施。同时,要明确用地标准,完善控制体系,确保有效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一)建立和完善建设用地指标控制体系。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确定的各类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结合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和各类规划、用地控制指标的实施情况,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适时修订和完善各类建设用地控制标准,逐步形成符合我省省情的节约集约用地控制标准体系,从严控制各类建设用地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