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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查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项目的决定

  (三)对予以保留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查处结案后补办用地手续。同时,各旗县区要承担耕地占补平衡责任,补交新增用地建设费用。用地单位要按规定交纳各项用地税费。对新出现违法占地的旗县区,市国土局要压缩其建设用地新增规模,扣减下年度土地利用指标。
  六、规划部门负责全市违反规划违法建设项目的查处工作
  (一)市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内蒙古测绘管理条例》、《呼和浩特市测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全市违反城乡规划违法建设项目查处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并对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对其辖区内违法建设项目提出的查处意见进行复核认定。
  (二)各旗县区规划建设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要认真对本辖区建设项目进行全方位巡查,对所发现的违法建设项目,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并向属地政府和其他相关部门通报,坚决刹住违法建设行为。
  (三)对城市主次干道、重要景观地带、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党政机关和部队驻地、大专院校及重点工程项目周边,列入旧城区改造和城中村综合改造的区域和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区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的巡查,制订巡查控管方案,确定批后管理责任人,严把放线、验线、规划验收等各个建设环节,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发现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工程设施,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并同时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当事人自行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由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实施强制拆除。
  (五)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工程设施,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当事人在规定限期内自行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的,由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无法拆除的,依法没收实物,并处以罚款。对确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经市政府同意后,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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