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查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项目的决定

  (三)各街道、乡镇要切实履行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的查处责任。注意从源头上预防和遏止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的发生。对发生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的街道、乡镇,各旗县区人民政府首先要核查项目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主要领导和村干部的责任,对参与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的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责成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其党政纪责任。各街道、乡镇对属地内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按照属地旗县区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部署,及时进行制止,并在规定期限内采取强制性措施予以查处。
  四、监察部门负责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相关责任人的查处
  全市各级监察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等法律法规,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查处全程介入。对因履行职责不到位、玩忽职守造成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既成事实的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严肃追究党政纪责任;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查处不力的项目所在地街道、乡镇主要负责人,分管副旗县区长(或项目分管领导)和旗县区长先进行诫勉谈话,如不及时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查处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其党政纪责任。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对再发生新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项目的责任领导和责任人,一律按顶风违纪从严处理。
  五、国土部门负责全市违法占地项目的查处工作
  (一)市国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呼和浩特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全市违法占地项目查处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并对各旗县区对其辖区内违法占地项目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复核认定。
  (二)各旗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要严格依照国土资源部发布的《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国土资发〔2005〕176号)的规定进行立案查处,立案标准不能降低、处罚力度不能减轻、结案时间不能拖延。同时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要采取动态全覆盖式巡回检查的方式及时发现、制止、查处非法占地行为。把早发现问题、早制止住违法占地行为作为巡查工作中的重点。对所发现的违法占地行为,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并向属地政府和其他相关部门通报情况,坚决刹住违法占地之风。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