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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集中省本级城市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集中省本级城市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8〕6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推动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经省政府同意,取消各市污水处理费10%上解省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1月1日起,省停止集中各市污水处理费。2008年已按规定上缴的,在省市年终结算时予以返还。
  二、各市要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切实承担起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的责任,确保污水处理厂达标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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