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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区严格控制交通噪声禁止机动车鸣喇叭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区严格控制交通噪声禁止机动车鸣喇叭的通知
(郑政办〔2008〕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控制交通噪音污染,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扩大机动车在市区内禁止鸣喇叭(以下简称禁鸣)区域,并发布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机动车在市区禁止鸣喇叭区域的通告(郑政通〔2008〕27号)》(以下简称《通告》)。为更好地做好禁鸣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禁鸣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几年,我市机动车拥有量大幅度增长,市区现有机动车45万辆。目前市区已经全面禁鸣,但仍有乱鸣喇叭的现象,交通噪声已经成为当前保护环境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之一。市区全面禁鸣,可大大降低交通噪声,保护市民的身心健康,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文明意识,促进省会的精神文明建设。

  二、禁鸣区域和时段

  市区连霍高速以南、西四环路以东、107国道以西、南四环路以北(均不含以上道路)的区域内,包括单位院内、居民区,全天24小时禁止鸣喇叭和变相鸣喇叭(吹哨,摇铃,使用提示音响等)。

  三、采取多种措施,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各区、各部门要发动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特别要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和中小学生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各种形式,扩大宣传范围,加大宣传力度。
  1.开展大规模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多种形式宣传禁鸣的意义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从10月1日起,在报刊、电视上对违法行为进行公开曝光。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编写宣传材料,通过办事处、社区发放到每家每户。
  2.市公安局要在各入市口设置禁鸣标志,同时,要完善交通设施,为驾驶员不鸣喇叭安全行车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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